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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宣传资料(四)
2004-7-13      责任编辑: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宝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或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谁可以设定行政许可: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⑵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⑶必要时,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⑷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⑸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⑴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宝职权范围内实施。⑵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宝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规章不能授权任何组织实施行政许可。⑶行政机关在法宝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话行政许可。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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