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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宣传资料(七)违反行政许可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4-7-13      责任编辑: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法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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