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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中负面影响的调查与思考
2008-5-8      责任编辑:
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中负面影响的调查与思考
内容摘自: 《应城学刊》2008年第2期

                   应城市农业局副局长  熊  华

  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在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文化、技术、人才和信息的交流,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村人力资源的利用率,为农村青年提供发展舞台,造就一批新型产业工人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耕地的逐年减少,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等,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更为重要的是,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制约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了城市和社会管理的难度。如何正确对待农民工,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对农村的负面影响
  1.农村青壮劳动力严重缺乏。所调查的7个镇的8个组共有219户、833人、627个劳动力,其中仍在农村的有198户、748人、563个劳动力(不考虑兼业型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有245人),已搬迁21户、85人、64个劳动力,搬迁和外出打工的劳动力合计309人、占农村总劳动力的49%。大批年轻力壮并具有一定素质的劳动力(也是家庭的骨干成员、顶梁柱)的转移就业,农民素质相对降低,农村剩下的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农业生产后继无人,生产经营管理粗放,双季稻大多改成了一季中稻,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缺乏后劲。搬迁户占总户数的9.6%,人去楼空,青壮年少,新农村建设缺乏生机和活力。
  2.形成“留守儿童”。98.7%农村儿童为隔代抚养或单亲照顾,儿童的教育、关爱缺失,性格扭曲、行为孤僻。
  3.形成“留守老人”。22.1%的老人孤独而无人照顾,64.5%的老人要照看儿孙、负责生产经营,不堪重负,成为打工者的后顾之忧。
  4.引发治安问题。村民自治力弱,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偷盗等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时有发生。物质财富增加的同时,不安全因素增多。
  5.人才资金外流。青壮年劳动力的转移,带来人才资金的直接外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减缓了农村城镇化进程。在外消费带来资金的间接外流,常住人口少,消费总量下降,市场萧条。
  6.管理难度增加。人员的流动性大,计划生育工作、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等方面鞭长莫及,变化不定,管理难度增加。
  (二)对农民工的负面影响
  1.工作生活条件艰苦。生活、住宿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休息不足。没有一技之长,干的大多是苦、脏、累、险的活。在城市工作要承担各方面的直接费用和办证等间接费用,而城市的生活费用本来就高于农村。
  2.社会保障难落实。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无着落,休假无保障。劳动安全与保护难到位,工资标准低且拖欠,同工不同酬。
  3.婚姻家庭生活不顺。夫妻分居,导致婚外情、离婚、子女遗弃和老人无人赡养等问题,两地分居带来心理成本、感情成本加大。
  4.社会地位难提高。在政治权利、文化生活、公共卫生、城市教育、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仍是被忽视的边缘群体。其身份仍然是外来人口、“三等公民”。在户籍迁移等方面,门槛过高,融入城市难。
  (三)对城市的负面影响
  1.城市资源紧张。人口膨胀,造成城市建设、住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紧张,交通拥挤,排污量增加,公共卫生差,环境恶化。农民工进入城市,增加了城市居民的就业压力。
  2.管理难度加大。计划生育、人口户籍、子女就学、培训职介、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等管理工作量大、工作难度明显增加。尤其是大批外来人口混居在城乡结合部,造成这些地区危房多、违章建筑多,环境脏、乱、差,卫生设施不足,社会治安问题增多。
  (四)对国家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1.地区间贫富差距拉大。农村劳动力从落后地区输往发达地区,使发达地区更发达,落后地区招商引资更困难,经济发展更加滞后。
  2.不稳定因素增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大多数农民工两地分居,婚姻家庭方面不稳定因素的增加,也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外来人口使城市里有些地方变成“城中村”,既增加了国家负担,也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上述问题的存在和产生,与我国城乡分割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有着直接关系。农村和城镇隔绝的户籍政策这“一条鸿沟”和“三个剪刀差”(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土地征用与房屋价格剪刀差、农民工与工人工资剪刀差),加之形成的户籍、土地、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和公共服务等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制度,使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地区之间的距离拉开,从而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总之,农民工进城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如果长期让以上问题存在,必然导致农业发展受限制、城市建设受影响,在农村出现新的耕地抛荒或隐性抛荒,在城市出现新的弱势群体。
  二、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中负面影响的对策建议
流动才能实现平衡,但水往低处流是削峰填谷、逐趋平衡,而人往高处走却是挖低筑高、差距加大。同样是流动,却有着不同的结论。只有农村劳动力与农村人口的同步流动、物与物的双向流动(资金、技术、工业品由城市流向农村,农产品由农村流向城市),才能实现城乡互补、工农互促、共同发展。
  (一)抓好“三个转向”,调整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工作思路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终靠的是农民自己。农村劳动力转移应有“度”,不能只顾眼前,放弃对农村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一方面,要在外地建立就业基地,扩大就业容量的基础上,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去”就业。另一方面,要调整工作思路,抓好从“转移劳动力”转向“转移农民”,从“异地转移”转向“就地转移”,从“农民进城”转向“工业下乡”的“三个转向”,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一致,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的负面影响。
  1.从“农民进城”转向“工业下乡”,实现“进厂不进城”。搞好招商引资,让更多的工业项目落户应城,充分利用武汉城市圈建设的机遇,创造条件承接发达城市的产业转移。创造良好的环境,实施回归工程,吸引外出人员回家乡办实体,鼓励返乡人员创业,让更多的应城人回家乡利用本地资源、劳动力等优势,发展二、三产业,尤其是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引导种养大户向企业化经营转变,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抓好种、养、加、销整个过程中农产品加工这个核心环节,全力培育龙头企业,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龙头企业。
  2.从“异地转移”转向“就地转移”,实现“离土不离乡”。农民就地转移所花费的经济成本、心理成本、教育成本最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实现就地转移的重要渠道。抓住大中城市将轻工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外迁的机遇,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和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产品、农副产品加工业,直接为农业、农村提供生产投入品和生活消费品。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投入,帮助乡镇企业解决资金问题。鼓励乡镇企业深加工、精加工,建立出口导向型企业,通过贸易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加快农业的工业化进程。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实现就地转移的长远之策。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抓好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开拓农村资金等生产要素市场,发展农村交通、公用事业、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行业。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开发农村房地产等新兴产业。
  对农业进行全方位开发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创新,是促进就地转移的有效形式。开展农业水利、生态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也能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调整优化农业内部结构,发展本地棉花、粮食、油料、畜产品、水产品、水果、花卉等满足市场需求的优质农产品和劳动密集型农业,实行精耕细作,使农业生产从耕地密集型产品向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变,实现农村劳力就地就业。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开辟农业内部就业的新领域,形成农村劳动力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多部门就业的新局面。大力发展开发性农业,开垦宜农荒地、荒山、荒坡及其资源,对中低产田进行治理改造,提高土地复种指数,增加劳动力的需求量。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改一年一熟为一年两熟或三熟,增加在栽种、田管等生产工序上必要的劳动力需求,扩张农业内部就业容量。
  3.从“转移劳力”转向“转移农民”,实现“农民变市民”。增加农民收入,须把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力从土地上转移出去。要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同时,实现农村人口(包括男女老少在内的农民)的同步转移。鼓励举家搬迁,从职业、户籍、身份等方面变农村人口为城镇人口,加快人口的城镇化、市民化。
  (二)搞好“三项改革”,消除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体制机制障碍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革除二元经济结构制约的体制性弊端,创新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体制,加快农民工走出农村、进入城镇、融入城市社会的步伐。
  1.改革土地制度,让农民走出农村。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保障转移农户土地收益权。通过有偿转让、转包、转租、抵押、入股等形式实现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加快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促使土地集约化经营,割断人口城镇化的 “脐带”,让农民果断地走出农村。
  2.改革户籍制度,让农民进入城镇。要落实好现有统筹城乡发展的户籍政策,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允许落户,实现由农民工向市民的身份转换,逐步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解决目前城乡居民身份、就业和待遇不平等的问题。
  3改革保障制度,让农民融入城市。“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将进城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就业竞争的劣势地位。建立城市包括进城农民工在内的就业困难群体扶助体系和制度。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制定国家最低工资法,适当提高农民工工资,缩小与城市工人工资差距。
  (三)加强“三项建设”,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宽松环境
  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如何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任务十分繁重。要统筹协调,制定和落实有关农民工政策的具体配套措施。
  1.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集散地和乡镇企业基地。搞好小城镇配套建设,尤其是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进城创造基本生存生活条件与兴办企业提供载体。新农村建设,尤其是村庄建设要制定长远规划,要对农村人口的转移(包括迁移)进行科学预测,充分考虑住房需求的增长(有可能是负增长)实际,本着“控量提质、适当集中”的思路,把村庄建设与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2.公共服务建设。以人为本,建立服务型的管理机制。城市居民和农民工都是中国公民,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将其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卫生保健、工伤事故、法律服务等列入政府和社区的责任范围。把外来人口的需要列入城市发展规划和各种公共服务规划之内。把进城务工人员之中的成功者和条件具备者转变为市民,既有利于以工促农、城市带动农村和城乡协调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以信息化为契机,完善能覆盖全国的农村劳动力的信息网络,提供信息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失业保险等综合服务,从更大范围内来调配劳动力,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加快劳动力市场规则的建设,防止市场垄断等不正当行为。
  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健全面向全 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人口整体素质;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建立起多层次的培训体系,消除各自为战的多头培训;发展订单培训、特色培训,开发农村人力资源;采取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督、农民受益的机制,大力实施“阳光工程”。
  以制度创新促进公共服务。城镇建设采取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投资与自下而上的地方投资、集体投资、个人投资和利用外资的多元投资体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制度,为农村人口提供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社会治安等基本公共服务。
  3.精神文化建设。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着力丰富农村、偏远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青年人理想信念、思想观念教育,关注留守老人的养老和情感问题。
                                          责任编辑:鲁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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