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文件
鄂财社发[2008]96号
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
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单位:
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全力救治患病幼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于9月12日和16日分别召开了两次电视电话会,对医疗救治工作进行部署。为了妥善做好我省婴幼儿奶粉事件免费医疗救治和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免费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社明电[2008]1号),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所有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的婴幼儿一律实行免费诊治。各医疗机构要简化就诊和入院手续,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推荐的治疗手段及时开展患病婴幼儿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诊治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医疗费用,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委病人。
二、医疗救治费用实行医疗机构先垫付、后结算的办法。各医疗机构对救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人次实行单独记帐、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并妥善保管好医疗救治费用档案,做好医疗救治费用的统计汇总工作。医疗救治费用医院垫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垫付。
三、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待事故责任查明后,医疗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按规定赔偿和结算。
四、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所需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五、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做好免费救治工作。卫生部门要统筹调集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力量,保证治疗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请于9月22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救治 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9月19日印发